你是否有过名字被念错,或是名字被写错的经历?很多人有过类似的烦恼,例如“晓”被写成“小”,“冫”被写成“氵”,名字生僻一些,笔画复杂一些就更不用说了。签名在法律活动中处处存在,那用同音字或是近似字签名的,会不会影响签名的法律效力?
实际上,尤其是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往往并不密切。一方当事人单凭口头自我介绍或其他人的称呼(有时还有方言和口音),只知道另一方当事人叫什么或大致叫什么,名字具体怎么写并不清楚。这样看着对方的签名和自己所听大概符合,一般不会多想。但签名是否符合其真实姓名,仍不能确定。
签名的法律效力在于其代表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前提下共同签订,签名行为是当事人在符合该条件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在签署合同时抱着欺骗目的,自始就企图逃避合同义务的,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即使签名存在瑕疵,也应当认为合同有效,合同义务由实际签名的人承担。
可以想到,若只是笔误造成签名瑕疵的,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瑕疵,当然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若是对方出于恶意,故意以同音字、近似字签字造成瑕疵,企图日后以此否认合同效力的,就会让我们陷入不利的局面。
实务中的问题是对证明事实。遇到此种情况,对方一般会否认该签名为其本人所签,此时就得举证证明该签名确为对方所签,或是申请司法鉴定部门对该签名进行鉴定。
下案中,当事人静行疆在签名时签署的是“静行江”,并以此主张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司法鉴定确认签名就是其本人签署,并确认了效力。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469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房屋产权人系原告。该房建筑占地面积71.44平方米、使用范围应摊面积42.09平方米,为砖灰平房1间,仓库2.5间。产权登记日期为1986年11月3日。1989年2月15日原告所在单位天津市葡萄酿酒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职工静行疆住房坐落在河北区中信里增一号(面积71平方米、东房二间半、南房一间。)现因公司在葡萄园职工家属宿舍内已给静行疆同志解决了住房,本人同意将原住房交与公司,故此静行疆原住房所有权属于公司,今后其房产管理事项均由公司负责办理。特此证明”,该证明上同时写明“同意、静行江,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1989年2月25日,天津市葡萄酿酒公司作为在河北区中信里增一号房屋的出租人与案外人韩进贤就该房屋签订了租房合同,由韩进贤租用居住。2006年4月14日天津市农工商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原天津市葡萄酿酒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我公司职工静行疆因公司在他处解决住房,将其在河北区中信里增一号住房收归公司所有。并于1989年2月以该房与韩进贤坐落在和平区和平路34号201、202楼房两间换房,换房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特此证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天津市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单位与韩进贤就河北区中信里1号签订了《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韩进贤进行了补偿安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对1989年2月15日天津市葡萄酿酒公司出具证明中的“静行江”签名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其本人所签。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该签名是否为原告所书写进行笔迹鉴定。经依法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津天鼎(2018)文书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鉴定意见书的结果为检材字迹与现有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表明1989年2月15日天津市葡萄酿酒公司出具的证明中“静行江”签名确系原告本人所签,则该证明所反映的内容亦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既如此,坐落河北区房屋产权人虽系原告,但按照1989年2月15日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已将该房交与天津市葡萄酿酒公司,该房所有权已归公司所有,表明原告对该房已行使了处分权,其不再享有基于该房产生的安置补偿权,同时也说明公司对房产享有处分权,公司有权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韩进贤,韩进贤作为承租人享有房屋拆迁安置权。故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问题,虽鉴定意见证明1989年2月15日“静行江”为原告所写,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较为适宜。判决:驳回原告静行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12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4300元由被告天津市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证明中的“静行江”是否为上诉人所签。上诉人主张“静行江”非其所签,但经过司法鉴定,证明中的“静行江”字迹系上诉人字迹,虽然上诉人予以否认,因为该证明中的签名“静行江”与上诉人的名字“静行疆”,仅一字之差,且系同音字,结合上诉人陈述曾经借房给其原单位天津市葡萄酿酒公司以及拆迁时并不持有涉案房屋房本的原件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证明中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尽管认为同音字、近似字签名依然有效,但若是真遭到别有用心的人以此为由拒不认账,就有可能被卷入诉讼泥潭,不说举证困难,还会损失许多时间、金钱成本。所以在签字画押时,还是建议确实对方的签名是否真实符合。如果可以,附带盖章,手印等,或是请对方出示身份证件比对会更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