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如今已经几乎是人人都会使用的软件,除了通过微信与好友直接聊天,也有微信群、朋友圈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功能。人们广泛的使用产生了大量的信息流通,其中也不乏有消极的、负面的甚至违法的信息在其中传播扩散。最高院指导案例143号就对微信名誉侵权的行为做出了裁判。
最高院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被告赵敏长时间内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公司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且此事对被告影响亦较大。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其损失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兰世达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一层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有一次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时,向黄晓兰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后公安部门对赵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赵敏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原告主张赵敏的微信昵称为X郡主(微信号X---calm),且系小区业主微信群群主,双方发生纠纷后赵敏多次在业主微信群中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污蔑、谩骂,并将黄晓兰从业主群中移出,兰世达公司因赵敏的行为生意严重受损。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赵敏对原告陈述及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其曾在涉诉美容店做激光祛斑,黄晓兰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斑越发严重,多次沟通,对方不同意退钱,事发当日其再次咨询此事,黄晓兰却否认赵敏在此做过祛斑,双方发生口角;赵敏只有一个微信号,且经常换名字,现在业主群里叫X果,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情况,没有加过黄晓兰为好友,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朋友说过与原告的纠纷,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言论自由。
经原告申请,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微信号X---calm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为赵敏,同时确认该微信号与黄晓兰微信号X-HL互为好友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3:16:18。赵敏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对于微信群中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信息其并不清楚,现已经不用该微信号了,也退出了其中一个业主群。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X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敏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京03民终7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事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赵敏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已有证据和法院调取材料,可以证明被告曾使用微信号发布信息对原告进行侮辱并传播,具有主观过错,原告名誉确有受损,并因此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害。被告成立侵权,应承担责任。
案例解析
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并不罕见,人们在使用网络时,常常忽略彼此仍是社会中的一员。有时因情绪冲动,对方又不在眼前,为呈口舌之快,便进行侮辱谩骂甚至传播扩散,这已经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本指导案例说明在微信或任何其他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名誉侵权行为确会受到法律追究,也提醒了人们在网络上也一样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本案裁判认定,通过微信散步的侵权性言论,只要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言论违法并因此给他人造成了名誉损害,就构成侵犯名誉权。像微信群、QQ群等看似比较私密的场合,若是有不特定关系的人组成,就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在其中散布信息应当慎重,避免传播侵权、非法信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能力通过相关网络公司调取基本账号信息和记录。
除了避免侵权他人,在自己的名誉遭受侵害时,应当截图保存聊天记录和侵权人的账号信息。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信息将成为有力证据,本指导案例也会是一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