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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寥寥无几,申请执行人寄希望于其配偶或前配偶的情况经常发生。
能否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对申请执行人的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做了规定。但没有任何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即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法院不能裁定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判决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此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其应当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虽不能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若贯彻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在执行程序中不应将作为案外人的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认定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在执行阶段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执代审之嫌。
若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最多执行其总额的一半。配偶可依据民诉法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案外人异议。若被执行人与其(前)配偶已离婚,夫妻离婚后,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对财产已经进行分割的,或者双方已经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前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夫妻离婚后,若对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如前述可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前配偶,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异议。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