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程序(简称“执转破”)是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过程,对于推进执行结案,破解执行难问题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债务人滥用执转破程序逃避债务,影响执行效率侵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转破程序启动的前提: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三、需要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后,案件由执行法院移送至破产法院。破产法院受理后,即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和保全措施,进入破产程序。
2-执转破滥用的原因执转破的特征是优先适用、概括清偿,在实务中非常容易被滥用。法律应当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债务人滥用执转破程序逃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会降低债权人对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信任,会对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执转破程序容易被滥用,主要存在几个原因。
破产条件难以查明。《企业破产法》所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不易确认。债权人能直接查到的只有企业的注册资金,对被执行人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现状只能从外观判断;同时债务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途径也有很多,如不依法清算、财产混同、转移资产等。
债权人的消极作为。债权人对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参与度不高,债权人与法院的协同力度不足。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制度在实务中运作不理想。执转破案件一般债权人人数众多,各自之间往往由于缺乏来往、利益关系复杂等原因难以协调,对法律赋予的权利难以充分发挥。
作为债权人,防止执转破程序被滥用,维护自己的债权,要积极参与,重视自己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中的地位。配合法院工作,各债权人之间应尽可能协调。发挥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主观能动性,积极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要尽可能切实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状况,防范滥用执转破程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应积极调查, 重视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过程中的财产状况,重点调查破产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间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发现债务人有滥用执转破程序、隐瞒真实财产状况、逃避债务行为的,应积极追责,主张破产无效。
实践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当公司和自然人共同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公司被申请破产或转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不是继续执行自然人财产,而是将全案中止执行。这种处理无异于纵容被执行人利用破产程序规避执行,应该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