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合同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债务人的债务可能包括不同性质的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每一笔给付应当冲抵本金、利息、罚息及费用中的哪一项呢?
冲抵顺序的不同,关系到给付的期限,利息的计算等,也会影响债务人最终需给付的金额。往往引起较大争议。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自然无争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呢?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债务人的给付先用于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然后抵充利息,再抵充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执行程序中清偿顺序原则为: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一次清偿全部债务,双方无约定的,则应当优先用于清偿金钱债务本身,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执行程序中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应的金钱债务包括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所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应当先冲抵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然后冲抵加倍债务利息,也就是俗称的罚息。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优先冲抵金钱债务时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的冲抵顺序,则应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所以我们可以总结出来,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每笔执行款冲抵债务的顺序应当是: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加倍债务利息。